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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2)
  

  这次峰会在塔吉克斯坦国宾馆索莫尼宫举行。当天上午,胡锦涛同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元首先后抵达索莫尼宫,受到峰会主席国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蒙的迎接。

  随后,6个成员国元首举行会谈,就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合作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当地时间11时45分左右,6个成员国元首、观察员国领导人或代表和主席国客人开始举行会谈。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蒙致辞后,请其他成员国元首、观察员国领导人或代表和主席国客人发言。

  胡锦涛在会上作了题为《携手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地区》的重要讲话。他指出,上海合作组织成立7年来,努力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使本地区的政治生态、安全环境、发展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比什凯克峰会以来,本组织自身建设和务实合作取得积极成果,继续向团结更加巩固、合作更加紧密、行动更加有力、成效更加显著的目标迈进。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成就有目共睹。

  国家主席胡锦涛28日在杜尚别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宗旨和原则

  2001年6月15日的《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和2002年6月7日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了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任务主要是:

  1、加强成员国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

  2、维护和加强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毒品走私、非法贩运武器和其它跨国犯罪;

  3、开展经贸、环保、文化、科技、教育、能源、交通、金融等领域的合作,促进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均衡发展,不断提高成员国人民的生活水平;

  4、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5、上海合作组织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6、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7、相互尊重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

  8、所有成员国一律平等;

  9、平等互利,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所有问题;

  10、奉行不结盟、不针对其他国家和组织及对外开放原则;

  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集中体现在上海精神上,即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上海精神已写入《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

机构设置

  上海合作组织迄今已基本完成机制建设任务,建立起涵盖不同层次、涉及众多领域的较完善的机构体系,为自身发挥职能和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目前已建立国家元首、总理、总检察长、安全会议秘书、外交部长、国防部长、经贸部长、文化部长、交通部长、紧急救灾部门领导人、国家协调员等会议机制。每个会议机制的运作,均有相应的文件予以规范。国家元首理事会是最高领导机构。负责研究、确定上海合作组织合作与活动的战略、优先领域和基本方向,通过重要文件。元首例行会议每年举行一次,通常由成员国按国名俄文字母顺序轮流举办。举行例行会议的国家为本组织主席国。上海合作组织迄今共举行了5次元首会议,分别于2001年6月在上海、2002年6月在圣彼得堡、2003年5月在莫斯科、2004年6月在塔什干、2005年7月在阿斯塔纳举行。

  (二)上海合作组织目前设有两个常设机构——秘书处和地区反恐怖机构。

  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设在北京,2004年1月正式启动。秘书处是组织的常设行政机构,为组织框架内的活动提供行政、技术和信息保障。主要职能包括:协助举行组织的各种会议;参与制定组织的文件草案;协助落实组织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文件;保管组织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和传播组织活动的信息;编制和执行组织常设机构的预算;代表组织同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展交往。秘书处编制30人。秘书长由成员国按国名俄文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任期3年。现任秘书长为博拉特·努尔加利耶夫(哈萨克斯坦籍)。

  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设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是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打击三股势力等领域开展安全合作的常设机构。

  2001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规定在比什凯克设立地区反恐怖机构。 2002年6月圣彼得堡峰会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2003年莫斯科峰会决定地区反恐怖机构所在地由比什凯克改到塔什干。2004年1月地区反恐怖机构正式启动。

  地区反恐怖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准备有关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建议和意见;协助成员国打击三股势力;收集、分析并向成员国提供有关三股势力的信息;建立关于三股势力组织、成员、活动等信息的资料库;协助准备和举行反恐演习;协助对三股势力活动进行侦查并对相关嫌疑人员采取措施;参与准备与打击三股势力有关的法律文件;协助培训反恐专家及相关人员;开展反恐学术交流;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反恐合作。

  地区反恐怖机构下设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理事会是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商决策机关,由成员国反恐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关,编制30人。最高行政官员为执委会主任,任期3年。现任执委会主任为卡西莫夫(乌兹别克斯坦籍)。

成员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俄罗斯联邦

 

塔吉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观察员

  

 

蒙古

 

巴基斯坦

 

伊朗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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